李宗明、黄美桦、陈健、李秋韵: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宗明、黄美桦、陈健、李秋韵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兴旺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1164号、1165号、1167号、1169号),并定于2026年2月25日15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李宗明、黄美桦、陈健、李秋韵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本案按申请人李宗明、黄美桦、陈健、李秋韵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请李宗明、黄美桦、陈健、李秋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