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布局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基本原则,现制定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本方案适用于梅江区所辖行政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猪专业户等养殖活动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以梅江流域环境安全,保护梅州城区的饮用水和地表水水质,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点水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六个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类型
梅江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不设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陆域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我区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梅州城区:(一)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广州大桥;(二)南起广州大桥→世界客都大道→客都大桥→沿梅江河岸至德隆桥对面河岸;(三)德隆桥沿程江河河岸→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四)北起环市北路→月梅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梅江和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
3.泮坑、人子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4. 天鹅山森林公园全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注:请林业部门补充附件)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已建、在建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省道)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
6. 梅江干流及流入梅江各条支流从入河口起上溯10公里河道两边200米内的陆域(梅江区辖区外除外)。(具体范围详见附件3)(注:请水务部门补充附件)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梅江区辖区内除禁养区外其他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限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并严格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完善制度,严格执法。区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区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8日。
联系电话:0753-219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