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江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15:30: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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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从严从紧管好财政支出,提高我区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精准度,区财政局结合《梅州市梅江区区级财政绩效评估指南》有关规定制定了《梅州市梅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



梅州市梅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区明电〔2020〕41号)关于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的有关精神,为健全预算审核机制,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估”是指区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和区的决策部署、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论证方法,对拟申请预算安排的支出政策和项目,从申报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事前评审。

  第三条 绩效评估的目的。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强化项目库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是以绩效为统领,落实“先谋事,再排钱”的预算管理要求;二是强化资金申请的研究论证,判定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促进财政资金的统筹谋划;三是加强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做实资金投入测算。

  第四条 绩效评估的业务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制度体系、结果运用机制及质量控制机制,对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重大支出政策和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估,对一般性项目(批量项目)在预算编报阶段进行集中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我区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对所管辖领域的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新增预算需求的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部门绩效评估;负责审核下级单位申报的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并提出意见;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财政绩效评估工作,根据绩效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政策设计和预算申请,改进支出预算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编报和项目库入库的时间和要求,在项目库入库申报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估结果、相关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一并扫描上传项目库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估的工作质量将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范畴。

  第五条 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分类实施。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和区的决策部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资金管理政策、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审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绩效评估和财政绩效评估(包括集中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估)。

  (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评估工作在安排预算之前组织实施,评估实施主体及参与具体评估的主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开展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实施评估论证,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三)规范流程,高效实施。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通过规范评估流程、分类采用支出标准,以标准化管理方式简化流程、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

  (四)绩效优先,约束有力。以绩效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估,清晰反映政策方向、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绩效评估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一般指的是部门申请纳入区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中的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包括部门职能类项目、基建类项目、信息化新建类项目)。其中区委、区政府关注度高,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应列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估范围,包括且不限于:

  (一)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使用区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设立的奖补等重大政策。

  (三)投资估算5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类重大信息化项目。

  (四)除有固定支出标准的政策和项目外,使用区级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专业性强的新增政策和项目。

  属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需区级新增配套的支出;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料需新增的支出;因机构、人员增加及政策变化需新增的支出原则上不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估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立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相关行业宏观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部门(单位)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要求,是否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现实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是否与其他项目重复交叉,是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项目需要的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项目实施内容、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是否合理,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其他渠道是否有充分投入;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恰当,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发展改革需要、计划、政府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等相匹配;是否有成本控制措施、比选方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审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需解决问题和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审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内容明确、合理可行,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审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八条 政策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上级文件规定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审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审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审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审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财政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绩效评估(含财政重点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支出政策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支出政策和项目的入库储备及申报工作,对本部门新增预算需求的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自评。

  (二)确定评估对象。区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财政绩效评估对象。

  (三)印发评估通知。区财政局对拟开展财政绩效评估的支出政策和项目印发通知,明确绩效评估内容、程序及组织实施等。

  (四)提交基础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支出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部门绩效评估自评报告等及时提交区财政局,进行政策和项目交底。

  (五)组织绩效评估。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运用相关评估方式、方法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财政支持方式、项目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按区财政局制定的《梅州市梅江区区级财政绩效评估指南》实施。

  (六)出具意见。区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绩效评估意见或报告。

  (七)反馈结果。区财政局必要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业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第十条 参与财政绩效评估的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制订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筛选确定相关支出政策和项目并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估工作;编制绩效评估指南;规划设计绩效评估报告模板;指导投资评审中心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绩效评估工作,对其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财政复核,必要时开展再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区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绩效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财政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章 财政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部门申报的支出政策和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政策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绩效评估意见(主要针对集中评估的项目),其中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估工作的项目应出具规范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附件应包括项目估算审核意见表、绩效评估评分表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报告、意见均应明确需财政“予以支持”、“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并提出优化完善政策和项目设计、改进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财政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设计、调整预算申请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其中:评估结果为“优”或“良”的,根据评估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适当调整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环节;评估结果为“中”的,应根据评估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重新进一步整改完善,重新报送的材料需经归口业务股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环节;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环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自行制定的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