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土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江区农村土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梅江区农村土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使用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我区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坚持不得改变土地原用途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章 规范流转
第五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土地,需要流转经营权的,应通过梅州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流转交易。
第七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涉及集体未分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按照三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并复印相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推荐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整、补充相应条款。
第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服务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各自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上报,并组织流转双方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负责向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合同签订;负责宣传引导本村群众有序、合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及时汇总上报土地流转相关信息;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合审查小组,成员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司法、规划、生态环境、资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村(居)委提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重点对拟经营项目的产业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风险保障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核,依职能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1﹒审查人员。审查人员一般应由区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组成。
2﹒审查内容。主要对受让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分级审查审核,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以上不足500亩,以及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
(二)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以上不足2000亩,以及跨镇行政区域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核。
3﹒审查方式。以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流转土地经营权流程。
(一)受让方与承包方达成流转意向或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上参与竞投中标后,与承包方或其委托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制度规定,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按规定流转土地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应当提交相关决策材料。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
5﹒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材料。
6﹒与项目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佐证材料或者资质证明。
7﹒守信承诺书。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其委托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建立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经流转双方协商,按一定时限或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并载入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期满后,流入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力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流转合同,经双方协商也可约定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额度的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前,由经营主体统一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农地。
第五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关于《梅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图片解读:关于《梅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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