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05〕5号印发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02-02 15:03: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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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单位:

现将《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月一日



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梅江区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梅江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和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包括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雕塑、手稿、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上统称文物古迹)。

二、保护、开发与利用梅江区的文物古迹,必须保持其真实的历史性和完整性。对梅江区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村落以及自然环境等都应加强保护。

三、梅江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实施监督和检查。文物古迹所在的镇(街道)要建立起群众性的保护组织,积极、自觉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梅江区文物古迹的义务。对在保护文物古迹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梅江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新的变化、发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协助梅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文物古迹维修、景观协调、环境治理等具体措施。

六、积极协助各级文化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标制说明,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

七、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风貌,建设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其设计方案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毁林开荒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古迹安全的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及文物古迹及文物古迹安全的设施。对于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文物的设施,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的决定。

九、要定期报请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备案。

十、不得拆除现有文物古迹,确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迁移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十一、利用梅江区文物古迹进行拍摄、拓印及复制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对残旧的文物古迹要申请有关部门抓紧修缮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修缮、保养,要按程序报批。修缮保护工程要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要报审批机关验收。

十三、凡进入梅江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施工等活动的,必须自觉爱护文物古迹,遵守各项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四、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理解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发动单位和个人向梅江区人民政府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梅江区文物古迹保护、修缮和保养的建议,坚决打击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

十五、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古迹损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200511日如起执行。





主题词:保护 文物古迹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班子领导,区委各单位,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200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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