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6]20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来源:区委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6-11-03 08:42: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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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16〕2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1031


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

梅江区
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查。

 

2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

环评审批

梅江区
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具有环评技术评估能力的机构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3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

审计

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梅江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4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梅江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

梅江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6

民办非企业

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

梅江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7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梅江区发展

改革和科学

技术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

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