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6〕7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部分传统
项目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四批县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规定,经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下市闹元宵”、“客家服饰”、“客家剪纸”、“客家布画”4项项目列入梅江区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工作,为弘扬客家文化,建设“首善之区”做出努力。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