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5〕8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江区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小砖(瓦)厂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4〕63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实心粘土砖(瓦)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对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纳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确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范围的小型砖(瓦)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取缔关闭:对证照不全、证照虽全但超期限或超范围取土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实心粘土砖(瓦)厂,将立即予以取缔;对以“页岩砖”或“环保砖”等其他名义实际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以及证照虽全但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小砖(瓦)厂,将责令关闭;对属“禁止类”且证照齐全的其他小砖(瓦)厂,将责令关闭。取缔关闭工作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
(二)限期改造:对属“限制类”且证照齐全、但因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小砖(瓦)厂,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改造升级并消除污染,企业不得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逾期未消除污染的将责令关闭。
二、凡属“取缔关闭”类别的小砖(瓦)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拆除砖(瓦)生产设备,分流从业人员,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复种,并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关闭取缔检查验收。凡属“限期改造”类小砖(瓦)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梅江区小砖(瓦)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限期改造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一致同意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待项目改造完成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不顾公告要求,拒绝执行整治小砖(瓦)厂关闭取缔政策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措施实施强制关闭取缔,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自公告之日起,梅江区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项目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小砖(瓦)厂关闭取缔工作,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确定为我市“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建材产业目录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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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类
1﹒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2﹒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3﹒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4﹒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二、禁止类
1﹒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普通挤砖机
3﹒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5﹒1000型普通切条机
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8﹒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9﹒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0﹒人工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1﹒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2﹒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