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4〕15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通行区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号)的基础上,扩大梅江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在扩大的限行区域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二、扩大的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学子大道与S223线交汇口,经学子大道、东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圆盘,经环市北路、环市西路,西至锭子桥所包围的江北区域(其中环市北路、环市西路允许通行,详见附图)。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本通告印发实施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为宣传劝导阶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暂不处罚。从2015年1月1日起,严格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五、本通告所称的机动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六、本通告限行的机动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七、区政府将根据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特此通告。
附件:1﹒梅江区扩大的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
2﹒梅市府〔2013〕24号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