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4]16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江区扩大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实施方案)
来源:区委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5-02-11 16:28: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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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141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江区扩大限制

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区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环〔2012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号)的基础上,扩大梅江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采取扩大限制行驶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逐步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达到改善梅江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限行对象

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黄标车查询系进行查询。

本次限行对象是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辆。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扩大的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学子大道与S223线交汇口,经学子大道、东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圆盘,经环市北路、环市西路,西至锭子桥所包围的江北区域(其中环市北路、环市西路允许通行)。

201511日起,禁止黄标车以及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四、实施步骤

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通告印发实施开始到20141231日,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全区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宣传、劝导为主,提醒驾驶员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二阶段为严格实施阶段。201511日起,对进入限行路段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从严查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环保局便民窗口、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黄标车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设置禁行标志,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监控设施建设,查处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避免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财政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限行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今后,区政府将根据本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梅江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