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3〕26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
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和调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上规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奖项及标准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纳税,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优先申报上级扶持资金项目。
三、考核程序
1﹒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2﹒当年实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填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由各企业申报,填报《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完税证明,经区统计、经信、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上述两项奖励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区经信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共同研究考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布奖励通知,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四、审批说明
1﹒企业当年发生下列事件或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当年获奖资格:发生较大环保事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有严重越级上访事件。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止。每年度的考核,于次年上半年完成申报和奖励工作。
3﹒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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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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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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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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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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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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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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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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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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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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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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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主要
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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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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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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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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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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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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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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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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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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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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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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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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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