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3] 10 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的通告)
来源:区委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3-04-17 16:2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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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131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新城

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梅区府〔201242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江南新城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位于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北起丽都中路,南至广梅汕铁路线,东以梅江为界,西至G206国道及农科所周边,见右图)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的产权人,请于2013415日前,持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门核发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梅江区三角镇政府6楼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瞒报、重报、谎报而造成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政府6

人:刘克熙、肖 

联系电话:231605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4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