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7]11号(关于印发梅江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委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7-06-30 14:5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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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和科技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7630


 

梅江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梅江区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坚持依法治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完善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落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政企分离,到201812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予以核准。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按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由盐业主管机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抓好上级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管理全区的食盐专营工作。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按省、市要求将食盐纳入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实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区编办要按照省、市关于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的工作要求,抓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区编办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1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区发改和科技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盐务局配合)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在2005年放开小工业盐及两碱工业盐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区经信和信息化局要按《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区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配合)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我区储备任务由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区经济和信息局要按省、市经信委要求,抓好涉盐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会市盐务局牵头,区发改和科技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区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区盐业分公司负责组织保障,区级财政可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区盐业分公司要会同区卫计局研究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区卫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盐业分公司配合)

(十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办,区发改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盐业分公司配合)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201625号文有关要求,积极混合所有制。支持区盐业分公司做优做强,确保我区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给予区盐业分公司政策扶持,增强生机活力。对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地税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市盐务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四)落实过渡期工作。自国家〔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盐业分公司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从20171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81231日。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认真研究落实过渡期食盐生产、经营、储备、应急、监管和价格监测监管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区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和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盐业主管机构对全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安排好市场监管、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在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积极配合省、市同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