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梅区府办[2024]4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情况和目的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梅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6章25条,可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管理范围。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明细范围。第三部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第四部分,管理程序。包含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交易流程等内容。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含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六部分,附则。包含生效时间等3条。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3、《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发函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共79个单位意见。其中:区委编办提出1条修改意见,采纳。区发改局提出3条修改意见,其中2条采纳,1条不采纳。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详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函第二次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共79个单位意见。其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2条修改意见,均采纳。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详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函第三次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共79个单位意见,无修改意见。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函第四次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共79个单位意见,无修改意见。
(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公示期结束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发函征求了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直行律师事务所)意见,该法律顾问提出了2条修改意见,均采纳。(详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财监法规和会计管理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起草的《梅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未超出职权范围;《办法》内容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未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悖情形,未发现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