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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13 15:49: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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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2022520日,梅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224号),有效期限为3年。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我中心牵头起草《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保障我区征拆工作开展。

(二)依据:《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修订。

二、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明确征收范围、补偿内容、标准和责任主体,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新的《实施办法》与现有法律体系相协调。切实解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主要内容

文稿分为十八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奖励、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为梅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及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房屋征收奖励包括签约、交证奖励,搬迁、交付奖励,物业服务费奖励,购房奖励和其他奖励。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本办法有效期5年。

利民惠企措施

(一)利民措施:被征收人可根据项目实际灵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充分尊重被征收人选择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财产权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根据房屋征收面积按标准或评估价值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的可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设置物业服务费奖励、购房奖励,按期签约、交证,搬迁、交付房屋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导向明确,引导高效征收、缩短过渡期、减少民生与经营扰动。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按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二)惠企措施: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价值、结清差价,补偿公平合理,兼顾企业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对政府发布项目征收告知书之日前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主体,按评估价值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住改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补偿总额低于本《实施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补偿总额的,按规定给予合理上浮补偿,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与经营收益。

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办法》较2022年《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梅区府〔20224号),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有8处,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如政府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征收非住宅房屋,如政府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原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第3点“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修改为:“若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经营性部分则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进行补偿”。理由:鉴于非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进行补偿,为兼顾公平性、统一性,采纳市土储中心的意见,城市道路边的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的房屋价值也应当提供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上浮30%的选择。

(三)原第五条:“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中“时安置费根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2/·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根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0/(㎡·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理由结合当前房地产行情,我中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租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为10/(㎡·月)

(四)新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到被征收人账户。计算时间具体以各项目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理由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的规定执行,并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费用称为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该费用称为临时安置补助)进行区分。二是近年来我区实施项目中,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购买商品房需一定的装修过渡时间,应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三是近年实施的瑞梅铁路、武梅铁路等线性征拆项目中,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的补偿方案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同城同政策考虑。

(五)原第五条:“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中“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40/㎡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发放搬迁补助费修改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进行修改

(六)原来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中“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或权属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修改为“征收范围内难以确认的建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理由:结合区委“履职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由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七)原第十条:“征收房屋登记、丈量的有关规定”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为据,依本办法补偿”。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为准”。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进行修改。

(八)原第十八条:“附则中“本办法自20226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221日印发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95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5理由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225号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七、涉及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梅江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关键词或专业术语诠释

(一)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单位。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注意事项

(一)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自20263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主动对接,确保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