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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江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6-08 14:2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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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查看原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梅江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meijiang.gov.cn/zwgk/gkzw/fggw/bmgfxwj/content/post_429037.html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

                                                                                

关于《梅江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主体层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由财政部门制订公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span>

(二)体系层面。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15〕276号)等要求,参照省和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将指导目录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五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提炼和归纳。

(三)内容层面。根据(财综〔2016〕10号)文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我区急需财政具有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二、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循规定体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省和市的做法,一级目录列5项;二级目录列57项;三级目录对二级目录进行适当细化分类后列323项。

(二)注重内容合法合规。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满足实际操作需求。综合考虑现行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应纳入购买服务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对《关于印发 <梅江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的通知》(梅区财行字〔2017〕1号文)中的目录进行修订完善。

    三、意见采纳情况

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委区府办、区人大办、区纪委等63个区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其中63个单位和社会公众均无修改意见。

四、目录变动情况

对《关于印发 <梅江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的通知》(梅区财行字〔2017〕1号文)中的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删除“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类”和“金融服务”等二级目录2项、三级目录18项内容。修订后共有一级目录5项、二级目录57项和三级目录323项。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