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4年4月9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来源:区人大办  发布时间:2024-04-10 12:16: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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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历次例会做法,不是区九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本辖区工作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二)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三)区政协党组书记;

  (四)出席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的区政协副主席、常委、委员;

  (五)现任区委、区政府、区纪委、人武部领导;

  (六)部分镇长、街道办主任、镇人大主席;

  (七)区政府组成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其他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