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历次例会做法,不是区九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梅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本辖区工作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二)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三)区政协党组书记;
(四)出席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的区政协副主席、常委、委员;
(五)现任区委、区政府、区纪委、人武部领导;
(六)部分镇长、街道办主任、镇人大主席;
(七)区政府组成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其他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