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真权同志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附:《辞职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辞 职 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岗位调动,恳请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真权
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