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徐吨同志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附:《辞职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辞 职 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需要调任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申请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请批准。
申请人:徐 吨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