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钟兴周同志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辞职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辞 职 书
梅州市梅江区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需要,调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任职,现申请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请批准。
申请人:钟兴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