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第四季度申请受理公告
一、申请受理时间: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
二、申请条件:
(一)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有梅州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在梅州城区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3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需提供资料(请带原件核对)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梅州城区居住证(梅州市各县区的不用提供);
4、劳动(聘用)合同;
5、缴交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6、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7、租赁房屋合同。
(二)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梅江区户籍的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不满5年;
2、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需提供资料(请带原件核对)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缴纳社保有效证明;
6、学历证明;
7、租赁房屋合同。
(三)梅州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没有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需提供资料(请带原件核对)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4、租赁房屋合同; 5、低保证(低保户提交);
6、患有残疾或其它重大疾病者应提供疾病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咨询电话:梅江区住保中心 219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