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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流程及后续监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05 11:30: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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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流程

及后续监管

 

一、申请--由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

(一)梅州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和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盖章。由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复核--由梅江区民政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一)梅江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两项指标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二)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现住房屋以及有无参加房改房、集资建房和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一并送梅江区住建局发函各相关单位对申请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联合核查并开展入户调查。

四、审核--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协查单位反馈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自有产权住房、现住房屋以及有无参加房改房、集资建房和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等进行严格核对。提出审核意见后,在梅江区政府网(含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20。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在5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民政局。

五、审批--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经审核后的住房保障申请,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中心主任逐级审批。

六、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一)轮候分配。经批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进行轮候分配。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租赁补贴。经批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季度造册上报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梅江区财政局负责申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租赁补贴的档案,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保管

(三)实物配租。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实物配租。配租后的档案,由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移交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归档保管。

七、后续管理--由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和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一)梅州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核查。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应当予以清退

(二)梅江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