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
住房保障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3日
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个人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梅江区户籍的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36个月;
(二)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 社会力量、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梅州城区”除特别注明的外,均指梅江区范围的城市建成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