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发科字[2016]136号
关于制定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公司:
梅州市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制定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梅区发科字﹝2015﹞140号)已试行一年期满,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规定的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和加强我区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建部门核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共同约定,并实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二)别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依据服务水平与服务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分为如下四类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服 务 等 级
|
基准价(元/㎡·月)
|
自有产权或取得
使用权的
车库、车位(月·位)
|
上下浮动
幅 度
|
||
非电梯房
|
电梯房
|
||||
一类
|
A级
|
0.80
|
1.50
|
40
|
20%
|
B级
|
0.75
|
1.30
|
40
|
20%
|
|
二类
|
A级
|
0.70
|
1.20
|
30
|
20%
|
B级
|
0.65
|
1.10
|
30
|
20%
|
|
三类
|
—
|
0.65
|
1.00
|
25
|
20%
|
四类
|
—
|
0.60
|
0.90
|
20
|
20%
|
备注:住宅小区内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外重复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
三、2015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收费内容与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因服务成本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在超过半数业主同意的条件下确定调价方案,并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协议,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上述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除业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本通知从 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制定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梅区发科字﹝2015﹞140号)文同时废止。如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一:
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参考标准
附件二:
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备案管理规定(见“资料下载”一栏)
梅州市梅江区发展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
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0月31日
抄送: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区委区府办
[共印39份]
附件一
梅江区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参考标准
标准一
|
类
别
:
一
类
A
级
|
(1)具有二级(含)以上或相当于二级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2)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曾取得省级(含)以上绿色社区或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等荣誉称号。
(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4)小区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各种标识等规范完善。
(5)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作风严谨、工作规范。
(6)小区秩序管理规范,设置闭路视频监视系统,实行全方位安全监控;具有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查,进出人员登记询查,车辆刷卡出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7)设有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业主求助、咨询即时处理,业主投诉24小时内答复。
(8)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9)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10)房屋外立面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11)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12)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13)具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保持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清洁。
(14)园林绿化具有专职人员管理养护,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美观整齐。
(15)具有文化活动场地,健身场所;每年组织业主开展二次以上社区文化活动。
(16)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业主会议或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17)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财务收支账目。
(18)物业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有公示。
|
|
一
类
B级
|
有关管理服务项目质量介于一类A级与二类A级之间的为一类B级
|
标准二
|
二
类
A级
|
(1)具有三级(含)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2)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企业曾取得市级(含)以上绿色社区或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等荣誉称号。
(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4)小区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各种标识等规范完善。
(5)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6)小区秩序管理规范,设置闭路视频监视系统,实行全方位安全监控;具有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出人员登记询查,车辆刷卡出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7)设有物业服务中心及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业主求助、咨询即时处理,业主投诉48小时内答复。
(8)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9)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10)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11)具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保持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清洁。
(12)园林绿化具有专职人员管理养护,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13)具有文化活动场地,健身场所;每年组织业主开展一次以上社区文化活动。
(1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会议或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15)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财务收支账目。
(16)物业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有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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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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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B级:有关管理服务项目质量介于二类A级与三类之间的为二类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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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
|
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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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或以上的物业公司管理。
(2)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小区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各种标识等规范完善。
(5)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6)小区秩序管理规范,设置闭路视频监视系统;具有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出人员登记询查,车辆凭卡出入管理,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7)业主求助、咨询即时处理,业主投诉3天内答复。
(8)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9)具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保持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清洁。
(10)园林绿化有人管理养护,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1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会议或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12)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财务收支账目。
(13)物业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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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四
|
四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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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2)小区秩序管理规范,具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出人员登记询查,车辆停放有序、安全。
(3)业主求助、咨询即时处理,业主投诉一周内答复。
(4)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完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小区卫生有人清扫,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清洁。
(6)小区绿化有人管理,花草树木长势较好。
(7)物业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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