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梅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电动车共3辆,货值金额8498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86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梅州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电动车共10辆,货值金额15090元,违法所得9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602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梅州市梅江区某车行(经营者罗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0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接口等情形,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行(经营者李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6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电池、更换与合格证标示生产企业不一致的电池等情形,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经营部(经营者黄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6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加长鞍座等情形,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