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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10:38: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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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或与认证证书不一致的产品。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经营行为。

    五、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摘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摘录: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2.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3.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2.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摘录: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各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对经营、维修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提供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经营性服务行为,请及时通过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