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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10-29 11:10: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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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0831日起,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属于被征地农民,但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并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已经领取待遇的,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一)个人缴费标准

12008312010712期间,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养老补贴,不缴费不补贴。

22010713(含本日)以后,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缴费15年(180个月),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

3﹒选择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

增加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三)养老待遇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被征收建设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被征收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所在镇(街道)核算的被征地单位(行政村)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和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情况需上报区政府备案。

2008312010712期间,经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和对象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的确定

(一)按被征地农民实际征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项目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的,按照平均分摊的方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贴和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对象及时间界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应为在实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且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员。

(四)属被征地村农村户口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以及经劳动主管部门吸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合同工(均含退休人员)不能列入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对象。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业务经办

(一)确定名单

被征地单位(行政村)在项目批准后实施征地时,要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二)审核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后,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征地面积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核查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各自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填核查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上报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并附公示照片作为公示依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被征地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人数和费用等情况(同时附国征地批文、公示名单和公示结果说明等)书面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落实保障

1﹒由村委会对确定的具体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分新参保人员和已参保人员),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参保人员需附社保部门提供并盖章的参保凭证等)后上报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人员分类名单审定后报送一份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经区政府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费用划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专款专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4﹒经确定的新参保人员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入社保财政专户。

5﹒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新参保人员录入信息数据,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核发待遇。

六、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制度的衔接

已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补助款退回本人,用于补助其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人员对象包括:1.已在各类企业(原经劳动部门吸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除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以灵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50元以上的。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50元以下的人员,其已缴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回其本人,并按每月50元的标准(征地时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重新缴费。

(三)已参加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待遇的人员,每月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并由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征地单位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上级机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