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8]24号(梅州城区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市政24米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区委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21 14:30:00  浏览次数:-
【字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客家

文化产业基地市政24米道路工程用地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市政24米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81121

梅州城区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市政24米道路

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州城区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市政24米道路工程用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东至原有道路、空地,南至中国电信办公楼围墙,西至学子大道,北至原有道路。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1﹒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空地、间距用地、房前屋后树木及因征收造成的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所有标的物的补偿价值,由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三)搬家(迁)补助费

1﹒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实际评估补偿。

2﹒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准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0天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且在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的配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的按时搬迁奖励。

(三)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装修)评估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九、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