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告知人:黄胜贵、林康
被告知人:黄秀梅,女,身份证号码:441421********3123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5年7月4日凌晨1时许在梅江区XX城XX酒楼内盗窃了三只甲鱼、一盒酸奶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定民路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3-2316389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