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梅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区域畜牧业绿色发展,特对《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梅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梅区府〔2016〕3号)》中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修订。修订方案仅涉及梅江区畜禽养殖区布局。
本修订方案适用于梅江区境内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环境保护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提升人居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一致原则;
(四)规划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原则;
(五)密切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的原则;
(六)突出空间管控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梅江区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其他动物品种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09)》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
指达到《关于通报全省畜禽禁养区清理整治进度情况的函(粤农函〔2017〕95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 50-499头(出栏)、奶牛 5-99头(存栏)、肉牛 10-99头(出栏)、蛋鸡 500-9999 羽(存栏)、肉鸡 2000-49999羽(出栏),其他动物品种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09)》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小区和专业户。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见附图一)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西阳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详见附图二;
2、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清凉山自然保护区、梅江区泮坑市级自然保护区、梅江区人子石市级自然保护区,详见附图三;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即《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①城北镇的新田村、上村村、中村村、扎下村、扬文村、古洲村、五里亭村、小花园社区、白围社区、车站社区、五洲社区、城北社区、黄留村、黄明村、明阳村、岭上村,干才村和银营村(部分);②金山街道(金丰村大部分区域);③三角镇全域;④西郊街道全域;⑤西阳镇的双黄村、罗乐村、申渡村、莆蔚村、龙坑村、莆田村、四坪村、新联村、江子上村、大平村、阁公岭村、龙岗村、鲤鱼村、直坑村、赛仁村、将军阁村;⑥长沙镇长沙村和小密村部分区域(见附图四);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需划入禁养区的区域;梅江、程江等重要河流岸带和敏感水体、天鹅山森林公园(见附图五)、梅江区生态保护红划定范围(不含前述1、2、3项,见附图六)等。
(二)限养区范围(见附图七)
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直线距离的范围,包括:银营、塔下、三村、干光、干才、群益、扎上、玉水、玉西等村的部分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见附图一)
梅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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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753-219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