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08:57: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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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除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豁免备案证明的低风险核技术利用活动外,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均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覆盖包括配备CT、DR、牙片机、放射治疗设备等核医学相关设备的各级医院、口腔诊所、宠物医院、体检机构,使用工业探伤仪、辐照加速器、放射源类检测设备的装备制造、矿产开发、辐照加工企业,运营行李货物X光安检设备的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配备核技术相关实验、检测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各类主体。

2.销售放射性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销售的医疗器械如属于《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医用射线装置,如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等,依法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3.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4.《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从事辐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5.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需要缴回旧的证件?

答:需缴回旧证件。

6.更换CT球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不需要。

7.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后,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何变更,是否需要注销重办?

答: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后,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8.企业以“一址多照”形式营业,该址已有其他企业申请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能否再申请第二个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以企业为单位,每个持证单位需独立满足人员、场所、设备、管理制度等要求,即使同一地址存在多个企业,若各自符合独立条件,可分别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9.《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或开具证明材料。

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0.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需要办理年审手续?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需年审。持证单位要加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11.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培训和考核,如何报考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7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9号)的要求,自2020年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生态环境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培训平台,网址:http://fushe.mee.gov.cn)进行报名并参加考核;其中,自2021年3月15日起,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12.年度上报个人辐射剂量数据时,人员发生变动与此前不同,能否按照实际人员进行上报?

答:辐射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先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工作人员维护操作,添加新增人员或删除已离岗、调岗人员后,再录入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同时在年度评估报告中描述人员变动、辐射安全培训考核、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企业应注意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已离岗、调岗或在岗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13.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常见的退件场景有哪些?

答:梅州市办理该许可事项实行双系统申请,必须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均填写申请,常见的退件场景有:申请材料不齐全,只在其中一个平台填写申请,两个平台申请的内容不一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