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二楼,邮编:514021
联系电话:0753-2113622
传 真:0753-2113629
附件:梅区园区环审〔2024〕7号 关于梅州市亿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片光学玻璃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