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永煦科技有限公司EVA高分子材料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来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16:27: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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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拟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时间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55号   联系电话:2196848  联系人:曾益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梅州市永煦科技有限公司EVA高分子材料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梅州市永煦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

广东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市永煦科技有限公司EVA高分子材料产品建设项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拟建设1栋4层综合楼,1栋5层研发楼,1栋1层门卫室,3栋1层钢结构厂房及2栋2层钢结构厂房,占地面积约3855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2748.3平方米。项目设计年产EVA拖鞋、酒店一次性拖鞋等产品4.5亿套、地面保护膜等产品1.5亿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为100人,均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时间300天,1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约6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0万元。

(一)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锅炉软水机反冲洗水及浓水和喷淋废液。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梅州粤海第二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锅炉软水机反冲洗水及浓水为清净下水,经污水管网接入梅州粤海第二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喷淋废液循环使用,定期全部更换,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SO2、NOx和烟尘等。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密炼、发泡、开炼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经“碱液喷淋+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执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中的II时段浓度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挤出、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碱液喷淋+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锅炉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方式运行,燃烧废气由管道收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和烟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9-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采取减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有效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不合格品、废边角料、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废油桶、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和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给专业公司综合利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