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单位名称 |
处罚情况 |
处罚文书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梅州市中医医院 |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6月2日对你单位北院区进行废水取样监测,根据梅江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梅区)环境监测(水)字(2015)第97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PH值(无量纲)为1.48,化学需氧量为83mg/L,均属超标排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四条规定、《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第32条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壹拾贰元罚款。 |
梅区环罚字【2015】006号 |
梅江区环境保护局 |
201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