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单位名称 |
处罚情况 |
处罚文书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梅县迅华服装洗水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有运行,但废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在总排放口排出的废水呈蓝灰色,较混浊。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中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95mg/L(排放标准为90mg/L)、悬浮物为62mg/L(排放标准为60mg/L),均超标排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处应缴纳排污费一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贰拾捌元(¥328.00)。 |
梅区环罚字【2015】001号 |
梅江区环境保护局 |
2015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