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政府购买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乡镇、街道及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和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机构、镇(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类岗位,主要是指驾驶、环卫、打字、物业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一)各类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二)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复退军人;
4、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用工单位要与安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30日内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
(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享受社保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