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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涉艺考招生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十大类禁止行为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2-11 08:45: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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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梅州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涉艺考招生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十大类禁止行为,为全市艺考培训招生划定“红线”,以深入贯彻“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一、不得协助、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教导、唆使考生违反考场规则。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在考场内外收集考试试题或拍摄考试情况;不得以文字、音频、视频直播等方式在网上公布或评价试题;不得违规传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试卷真题原卷。

  三、不得通过所谓买卖“试题”“答案”“修改成绩”“内部招生指标”“内幕消息”“买通阅卷教师”等行为,实施涉考诈骗。

  四、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夸大的涉考涉招敏感信息和话题,误导社会公众,影响考试舆论环境。考试期间,不得制作、发布、转发、评论或跟风炒作不实信息。

  五、不得煽动、引导、唆使、组织考生或家长进行串联群访、闹访,散布或引导考生散布不实信息。

  六、不得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官方未公开文件或不予公开文件,不得冒充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或招生院校官方网站、公众号等。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艺考状元”:“高分考生”“艺考喜报”“成绩排名”“上线率”“录取率”“录取院校”等信息。

  八、不得对考生进行包过、保过等承诺,对艺考培训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成果,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在考点周边组织招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不得通过高中学校教职员工宣传推荐,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九、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反规范要求,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并违规收费。

  十、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来源于:梅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