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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来源: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4-10-09 15:17: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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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设置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一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20000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二)市驻区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归口主管部门或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定并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区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2003415日梅江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梅区府【200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