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09:02: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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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二、审核审批

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梅江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及时将医疗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提交材料

1、《梅江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复印件一份;

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6、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及其它补助的凭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结时间

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收费金额(元):无

六、有关表格获取方式:

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七、咨询电话:0753-2196865

八、投诉电话:0753-219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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