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梅江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审核审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代为提出申请。由镇(街)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实行区、镇(街)、村(居)委联合入户调查核实后,经区、镇(街)、村(居)委三级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将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到低保户账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提交材料
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
3、收入证明(工资、离退休金等)复印件一式两份;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病患者需提供近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疾病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办结时限:
原则上自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可按实际情况实行定期集中处理。
五、收费金额(元):无
六、有关表格获取方式:
申请人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七、咨询电话:0753-2196865
八、投诉电话:0753-2196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