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09:17: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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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标准。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标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办理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名称预先标准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8个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联名申请发起人签名,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由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发起)2、章程草案;3、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 (行业协会填写发起单位登记表)4、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须提供);

(二)申请成立所需材料:

1、成立申请书;2、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3、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附入会登记表);5、办公使用权证明;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9、《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11、《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12、银行存款证明及《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1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1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说明:1、以上材料除证明及声明一式一份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落款时间应为提交时的同一时间,并请双面打印。请对照以上说明准备材料。

四、流程:申请筹备—申请成立—发给证书—公告

五、办结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收费金额:(无)

七、有关表格获取方式:

1、窗口领取;

2、加入QQ230747217下载。

八、咨询电话:0753-2192118

九、投诉电话:0753-2196861

十、受理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区民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