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0-25 09: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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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3日9时10分左右,刘凡驾驶鄂S380B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206国道2166KM+800M梅州市区三角地德馨花园工地门前路段时,与李金环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金环当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红旗村下欧村民小组黄杰维自建房一楼,法定代表人:曹祖军,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 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服务,混凝土搅拌车租赁,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9TBR6U,发证机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粤交运管许可惠字441300274832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俗称混凝土搅拌车)驾驶人刘凡,男,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1014XXXX,持B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驾驶鄂S380B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殷店镇玄龙庙村九组人。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陆霸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码:鄂S380B0,发动机号码:LJ1D6K00004,车架号码:LB5318GJBAX1V,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发证日期为2019年04月1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04月11日,车辆核定载质量:15390公斤,机动车所有人:龙德存,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在2019年6月26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鄂S380B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并出具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受检的鄂S380B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功能有效。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刘凡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2019)梅公交(直)毒检字第098号,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现场位于206国道2166KM+800M梅州市区三角地德馨花园工地门前路段,该道路是平直道路,沥青潮湿路面,双向宽度为15米,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线;照明条件为:白天,道路类型为:国道。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刘凡承担此事全部责任。2李金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23日8时30分左右,刘凡驾驶鄂S380B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了27130公斤混凝土后,由跟料员吴世华陪同下,前往206国道2166KM+800M梅州市区三角地德馨花园工地,当车辆行至三角地德馨花园工地入口处时,货车由国道的内道(同方向两条机动车)转右准备进入德馨花园工地,货车刚右转进入国道的外道时,和李金环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倒地后的李金环右侧躯干部和右上肢被车轮碾压,造成李金环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发生车辆碾压后,司机刘凡立即停车,下车观察,发现死者躺在车辆右前轮的车底内,而且身旁还有一部自行车,司机刘凡马上拨打“110”报警电话,20分钟左右,“110”民警、“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120”医务人员将被碾压的死者从车底拉出来,送医院救治。6月26日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文书(梅区)公(司)鉴(法尸)字〔2019〕06005号,检验结果:李金环符合右侧躯干部、右上肢被车轮碾压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事后,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金环,女,汉族,现年66岁,出生日期为1953年1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为44140219530119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65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刘凡,驾驶鄂S380B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过程中,碰撞到驾驶自行车的李金环,倒地的李金环,被前进的车轮碾压右侧躯干部、右上肢,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刘凡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明确、不合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是此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发生事故时的鄂S380B0所载混凝土的总重量进行核定,核定的载质量为27130公斤,而鄂S380B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核定载质量:15390公斤,超过了核定载质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鄂S380B0超载行为是发生故事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了梅江区道路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梅江区道路交通挂牌整治办公室,从2019的4月起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00多宗。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有带队检查记录;针对辖区的运输源头单位签订了管理责任书,并开展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刘凡。驾驶机动车一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三是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 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祖军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职责明确,管理有序。二是强化、完善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要推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岗位覆盖,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考评,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建议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梅州市梅县区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查处,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将查处和工作开展情况于2019年11月30日前,通报至惠州市捷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