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3•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19 10:34: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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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0日14时50分左右,在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的金山街道办芹洋加油站侧的大型户外T型广告牌检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检查工人从约14米高的广告牌架上坠落,导致检查工人余钦荣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22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富奇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黄泉桂,成立日期为2006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广告信息咨询;平面设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室内装饰装潢;礼仪报务;网络经营;国内贸易;影视制作、策划;文艺创作;雕塑艺术设计;动漫设计制作;摄影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灯光亮化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789421936E,发证机关: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2.T型立柱广告牌的设置及相关情况,广告牌位于梅江区S223线金山街道办芹洋段(芹洋加油站侧),广告牌为T牌三面翻式,尺寸为长18米、宽6米、柱高14米;广告牌建设审批单位为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该广告牌在2013年4月26日取得审批手续,由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建设、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10日14时50分左右,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叶育林、丘创先、余钦荣三名工人受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温苏杭指派,到S223线金山街道办芹洋加油站侧的大型户外T型立柱广告牌进行电线电路检修工作,为广告牌通电做前期工作准备,到达现场后,余钦荣在未系安全绳、戴安全帽的情况下,沿广告牌立柱的爬梯,爬升至14米高上的广告牌架后,同班组的叶育林、丘创先各自离开现场,余钦荣开始检修工作,仅工作约2分钟左右,便从广告牌架上失足坠落在广告牌立柱下,人卷成一团,背部向上露出,头面部卷缩入腹部,叶育林、丘创先见事故发生便拨打“110”“120”等求救电话,并报知了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不久“120”急救车来到,将余钦荣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发生余钦荣高处坠落情况后,同班组叶育林立即跑回到广告牌处,发现余钦荣坠落在广告牌立柱下,人卷成一团,背部向上露出,头面部卷缩入腹部,头部一直出血,叶育林将余钦荣身躯展开,呈仰卧的姿态平躺在地,随后叶育林、丘创先拨打了“110”“120”的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向公司的项目经理温苏杭报告了此事,“120”急救人员、温苏杭先后到达现场,“120”医务人员将余钦荣送梅州市中医医院救治。3月17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死亡原因为:余钦荣符合高坠死亡。事后,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余钦荣,男,汉族,现年32岁,出生日期为1988年6月7日,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城东镇石下村挖子里, 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 检修工人。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122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余钦荣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失足从广告牌架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1.余钦荣未取得高处、电工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和电工作业。

  2.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余钦荣是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却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公司未对高处作业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余钦荣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3·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T型立柱广告牌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批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牌设置审批、日常安全管理、特别时段安全管理有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广告牌管理工作;有开展所管理范围内的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工作档案进行管理工作,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金山街道办领导班子有对广告牌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有会议记录;街道办的相关职能部门,有开展广告牌的整治行动,有组织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的清拆行动照片图,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余钦荣是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却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第一款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第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余钦荣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第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2.余钦荣。检修工作人员,未取得高处、电工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电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温苏杭。项目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期间,脱离岗位,未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由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梅州市盛杰新传媒有限公司。1.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应规范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的管理,坚决制止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危险作业行为;进行危险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堆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3.要严格按照T型立柱广告牌的日常安全检查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特殊在(大风、大雨)季节的维护、加固工作并形成工作记录,建立台账;要落实每年对T型立柱广告牌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检测,并形成安全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给出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全区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重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中未经审批开展的危险作业;危险作业、特种作业现场管理不落实、不到位;电焊、电工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的非法、违规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