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19时28分左右,黄仕勇驾驶粤MJ2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955重型栏板半挂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红绿灯路段时,与李敬如驾驶的梅州临23439(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敬如当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松郊村英卢,经营者:李丹,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53HY0Q7W,发证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持有: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44071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
2.巫辈坚, 男, 汉族, 于1978年9月21日出生,家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宿舍,身份证号:4414271978******7,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的经营者李丹属夫妻关系,是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仕勇,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4,持A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驾驶粤MJ2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公珠村岭下排人。
2.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仕勇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021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22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粤MJ2759,发动机号码:8771640,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3A2030833,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4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05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03月04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涉酒精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取了李敬如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梅市公(司)鉴(化)字[2021]480号,经检测,检测结果未测出乙醇成分。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黄仁勇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2021)梅公交(直)毒检字第0701号,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多枝分叉路口,沥青干燥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10.5米,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黄仕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李敬如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30日19时左右,黄仕勇接巫辈坚电话“要运载水泥到潮阳”于是黄仕勇驾驶粤MJ2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到月梅接到装载了25吨的粤M3955重型栏板半挂车,并开始出发,19时28分左右,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八一大道红绿灯路段时,黄仕勇在直行车道是红灯控制情况下,仍心存侥幸直行,与横过环市路,李敬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李敬如头部被粤MJ2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轮碾压,导致李敬如头部当场被碾压崩裂。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发生车辆碰撞后,黄仕勇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死者被车轮碾压,马上拨打“110”报警电话, “110”民警、“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被碾压者已当场死亡。8月4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1]27号,检验结果:李敬如符合钝性重物碾压头面部造成全颅崩裂死亡。事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敬如,男,汉族,现年59岁,出生日期为1962年11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石扇滇红南村委会,身份证号码为4414211962******5。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62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当事人黄仕勇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在划有导向车道的,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李敬如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实际控制人巫辈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7·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并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了梅江区道路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梅江区道路交通挂牌整治办公室,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针对辖区的运输源头单位签订了管理责任书,并开展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实际控制人巫辈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 黄仕勇。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在划有导向车道的,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3. 李敬如。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李丹货运经营部。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经营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职责明确,管理有序。二是强化、完善经营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经营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要推动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岗位覆盖,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考评,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