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 “5•5”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05月05日13时56分许,丘昭武驾驶粤MB0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5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333省道123KM+20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金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路段时,与蓝铁昌驾驶的粤MSV2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彭国祥)发生碰撞,造成蓝铁昌受伤和彭国祥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梅州市梅江区新苑路新苑平安小区C栋306-5,经营者:何海建,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代理;货物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547QJE4T,发证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部持有: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43021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丘昭武,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68*******8,持A2A3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2月7至2026年2月7日)驾驶粤MB0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迪麻村麻里三人。
2.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丘昭武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68*******8,有效期至: 2026年7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粤MB0208,发动机号码:120A00600,车辆识别代号:LZ5N4CD30LB002874,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07月2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7月22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涉酒精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丘昭武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丘昭武的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现场检测报告书 (2022)梅公交(直)毒检字第A0005-1号,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平直道路,沥青干燥路面,路面宽度为14米;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照明条件为白天: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丘昭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蓝铁昌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3. 当事人彭国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5月05日12时10分左右,丘昭武驾驶粤MB02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5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泥土从大埔县出发,送至梅县区丙村镇,卸完泥土后,到梅州市东升工业园处准备运装碎石回程,13时56分左右当车辆行至333省道123KM+20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金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路段时,丘昭武驾驶车辆往右变道时,与蓝铁昌驾驶的粤MSV2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彭国祥)发生碰撞,丘昭武听到碰撞声响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摩托车及蓝铁昌、彭国祥二人倒在路面,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丘昭武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碰撞倒地的摩托车和受伤的蓝铁昌、彭国祥二人,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经确认受伤的彭国祥已当场死亡,另一人蓝铁昌则送医院救治。5月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2]28号,检验结果:彭国祥符合头面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全颅崩裂死亡。事后,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的保险赔理赔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彭国祥,男,汉族,现年58岁,出生日期为1964年9月21日,广东省丰顺县大龙华镇罗洋村坑公人,身份证号码为44142319640921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100 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当事人丘昭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 “5·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该店共有6名从业司机,均未按规定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再上岗作业,导致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风险认识不足,履职不到位。
2.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有工作部署,有发出专项安全检查文件,规范行业安全行为;开展了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工作记录档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了梅江区道路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梅江区道路交通挂牌整治办公室,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3.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开展了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 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 丘昭武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梅州市梅江区建海货运店。要落实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进入运输行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熟悉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社会责任感。
2.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要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