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1日7时27分许,房柏欣驾驶粤M05262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223省道105KM梅州市梅江区官岌西路路口路段时,与杨汉强驾驶的梅州100352号电动自动车(承载杨秋兰)发生碰撞,造成杨秋兰和杨汉强受伤送医院,后杨汉强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金山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 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66503560T,住所:梅州市梅江三路,法定代表人:余宝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伍佰零贰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09月14日,营动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为:包括市内公共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汽车出租、租赁业务,机动车代驾业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电脑软件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公交候车亭制作;贸易业;光伏电站设计、安装;太阳能售电;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生产;生产、销售:劳保用品、口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证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09164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经营范围:公共客运。
2.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大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房柏欣,男,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0612****,持A3B2E驾驶证,驾证期限:(有效期限2022年8月4日至长期)驾驶粤M05262D大型新能源汽车,广东省丰顺县砂田镇占山村金花盆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中国中车牌大型新能源汽车,车牌号码粤M05262D,发动机号码:TE973802178757,车辆识别代号:LHWCJ85D2H117273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12月26日,核定载人数:44人,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三路,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涉酒精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2023年4月21日,对房柏欣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检测结果:0毫克/100毫升。
(四)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房柏欣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2023)梅公交(直)毒检字第0024号,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五)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正常道路,沥青干燥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12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省道。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根据梅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房柏欣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事人杨汉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3.当事人杨秋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1日7时30分许,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定制路线客车司机房柏欣驾驶粤MO5262D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秀兰大桥经223线省道往雁洋方向行驶,行驶到梅州市223省道105KM梅州市官岌西路路口路段时,该大客车正在正常直行行驶,突然一部电动自行车在该大客车行驶方向的右边往左边方向骑行横过斑马线,与大客车的车辆右前角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倒地受伤。房柏欣立即停车查看情况,看到倒地的两个人都趴在地上,杨汉强的面部朝下地面上有清晰血迹,看起来比较严重;杨秋兰的就没有明显血迹,看起来伤势没那么严重。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看到杨汉强和杨秋兰受伤情况后,房柏欣马上拨打“110”报警电话, “110”民警、“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经“120”医务人员的抢救后,将杨汉强和杨秋兰送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后杨汉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110”民警接继进行完现场的取证工作。4月21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杨汉强死亡原因:多发伤。事后,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房柏欣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汉强,男,汉族,现年72岁,出生日期为1951年5月23日,广东省丰顺县砂田镇机关团体镇政府大院宿舍,身份证号码为44142319510523****。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不包括赔偿金费用,赔偿工作仍在开展之中)。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房柏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杨汉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4·2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部门负责制、日常检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有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也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了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全市交通应急处置工作,在安全宣传上,充分结合安全生产月、公交站亭宣传栏对公交安全运营进行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
223省道105KM梅州市梅江区官岌西路的建设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对路段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基本履职到位。
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有开展安全巡查和道路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及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余宝宝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温雪平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证书已经过期,但未重新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共有403名驾驶岗位从业人员。但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司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并考核,也无考试合格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四是公司编制有应急预案,但未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余宝宝。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梅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约谈。
3.温雪平。公司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但未实际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位,建议梅州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免去温雪平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的职务。
4.房柏欣,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5.杨汉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鉴于杨汉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建章立制,督促企业加大投入,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GPS平台监管等安全主体责任,对企业名下车辆违法被通报次数较多或者事故较多的,除限期责令整改外,要运用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公示,形成社会监督的震慑力。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要针对本地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交通意识薄弱的问题,组织所属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强化对机动车不按标线规范行驶,非机动车、摩电车辆超载、超速、逆行和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劝导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涉事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抓好公司三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工作人人不缺位,人人受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二是加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及时发出各类警示信息,同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台账,并及时通报至全体从业人员,警钟长鸣。三是按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显示,温雪平是公司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但未实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温雪平在2018年考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于2021年12月29日过期,但至今仍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的职务。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位,请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免去温雪平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的职务。
以上三个方面整改情况,梅州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要在2023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四)迅速查处,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要将“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中的1.2.3的处理情况,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馈给事故调查组,联系人:张锐帆 联系电话:0753-219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