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6:11: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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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7日7时30分许,刘剑辉驾驶粤MN060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06国道2235KM+000M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竹头围路段时,与李桂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桂友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事故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正在按程序理赔中,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暂未统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长沙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 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4TW128U,住所:梅州市梅县区扶大所里村宪梓大道合兴山水名都A5#楼52号复式店,法定代表人:刘裕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2日,营动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销售(含互联网销售):建材、五金产品、消毒用品;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城市道路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汽车租赁;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活动;专业设计服务;清洁服务;施工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证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45908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2.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剑辉,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持B2E驾驶证,驾证期限:(有效期限2028年3月30日)驾驶牌照粤MN0608号重型自卸货车,广东省梅县梅西镇田福村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MN0608号,发动机号码:A5CC2L50826,车辆识别代号:LGHXPHFS3M6105666,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发证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4月28日,核定载人数:3人,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梅州市梅县区扶大所里村宪梓大道合兴山水名都A5#楼52号复式店,该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MN060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2023年7月11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迹意字第5039号,鉴定意见:受检的粤MN0608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前雾灯功能失效,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三)涉酒精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2023年6月27日,对刘剑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检测结果:0毫克/100毫升。

  (四)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刘剑辉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2023)梅公交(直)毒检字第B0018号,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五)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正常道路,沥青干燥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12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省道。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根据梅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刘剑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事人李桂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7日,刘剑辉按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前住梅南镇宋坑村运载建筑用沙,并将的建筑用沙运回公司所在的位于程江镇大沙村的公司沙场(客都大桥往畲江镇方向约100米处),上午6点30分,刘剑辉从公司出发, 至7点10分左右,在宋坑村沙场完成沙子装载工作后,刘剑辉开车返程, 7点20分左右,汽车行驶至206国道2235KM+000M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竹头围路段时,李桂友驾驶的一辆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从停靠在公路边的公交汽车的车头前方驶出,自右向左横过机动车道,处于正常行车的刘剑辉发现后,立即制动刹车,并往来车反方向拨打方向,进行紧急避让,但因紧急处置时间有限,最终,汽车的右前方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李桂友被撞倒在马路中间,事故发生。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刘剑辉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制动停车,下车去查事故情况,看到李桂友脸朝下趴在地上,但当时地面上还没有明显血迹,刘剑辉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约经过30分钟后,“梅州市中医医院的医务人员、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事故由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开展了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伤者经医务人员的现场抢救后,确认李桂友经已当场死亡。 6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3〕4号,检验结果:李桂友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前期安抚及善后工作,所造成的死亡赔偿工作,仍在车辆的保险公司处理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桂友,女,汉族,现年68岁,出生日期为1955年8月15日,广东省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百罗丘,身份证号码为4414021955********。

  (二)经济损失情况

  因事故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正在按程序理赔中,所以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未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刘剑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李桂友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国道G206线的建设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路段的安全设备设施齐备,功能完好;对路段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设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劝导站进行定点性、长期性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也联合了交通警察部门进行对重点路段、重点时节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的安全知识宣传。同时也通过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 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刘裕玲未按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未按规定组织6名从业人员(司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并考核,也无经考试合格的资料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刘剑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3.李桂友,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鉴于李桂友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

  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堵塞漏洞,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管控,持续保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严厉查处车辆超载、超限、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运用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公示,形成社会监督的震慑力。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从严从实落实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梅州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风险隐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认真落实车辆例检制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抓好公司三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工作人人不缺位,人人受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及时发出各类警示信息,同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台账,并及时通报至全体从业人员,做到警钟长鸣。

  (四)迅速查处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将“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中的“1”的处理情况,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反馈给事故调查组,联系人:张锐帆 联系电话:0753-219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