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6:58: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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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7日12时14分许,余祥余驾驶闽AR232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嘉华油站红绿灯路段时,与郑桂云驾驶的粤M36Y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郑馨怡)发生碰撞,造成郑馨怡受伤和郑桂云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死者家属未申请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所以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暂时损失无法统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金山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企业的属地政府部门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和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派人参于了此次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顺忠,住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社园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楼16层04办公,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3月16日,营动期限:2017年3月16日至2037年3月15日, 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冷藏车道路运输;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装卸、配送;物流信息咨询;其他末列明道路运输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末列明的仓储服务;其他末列明运输代理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2YGM7W,登记机关: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持有: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421302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2、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余祥余,男,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持B2驾驶证,驾证期限:(有效期限2032年1月16日)驾驶牌照闽AR2321号重型自卸货车,湖北省宜恩县椒园镇水田坝村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闽AR2321号,发动机号码:20A00353794,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8LD032920,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9日,发证日期为2023年6月7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7月9日,核定载人数:3人,机动车所有人: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楼16层04办公,该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涉酒精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2023年6月27日,对余祥余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检测结果:0毫克/100毫升。

  (四)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余祥余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2023)梅公交(直)毒检字第A0014号,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五)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是T型交叉路口,水泥干燥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13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根据梅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余祥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郑桂云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3、当事人郑馨怡(监护人:张良)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6月26日,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余祥余和同工地的其他三位司机约定,驾车到梅州市梅江区进行车辆年审前的年检,26日23时左右,从揭阳市惠来县溪西镇出发,27日凌晨到达梅州市梅江区,上午8时左右,余祥余驾驶闽AR2321号重型自卸货车到达梅江区环市路中高锋检测站并进行了车辆的检测,检测完成后 余祥余驾车离开检测站前住到梅县区城东镇城东高速出口旁的汽修厂,12时10分左右,途径梅州市梅江区环市路月梅碧桂园红绿灯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与郑桂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余祥余见状立即制动刹车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发现摩托车驾驶人员郑桂云被压在其驾驶的闽AR232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后轮下面,摩托车乘坐人员郑馨怡则坐在右后轮旁边。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余祥余拨打“110” 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左右,梅州客都骨科医院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医务人员检查了郑桂云的伤情后,宣布郑桂云已经当场死亡,郑馨怡则被医务人员送医院救治,余祥余留在现场配合交通警察进行完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6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3〕13号,检验结果:郑桂云符合腹部及以下至双下肢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未申请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善后工作仍在进一步的调处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郑桂云,女,汉族,现年42岁,出生日期为1981年2月6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长布镇金华村黄塘,身份证号码为4414241981********。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死者家属未申请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所以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暂时损失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余祥余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2.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郑桂云、郑馨怡有导致此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6·2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国道205线梅江区环城路的建设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要求,对路段巡查管理采用“委托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对所管道路完善了各类标志、标线,警示牌;对辖区的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及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3、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有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了辖区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升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在安全宣传上,充分结合安全生产月、公交站亭宣传栏对公交安全运营进行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1、福州唐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余祥余。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要特别针对车辆挂靠但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督促车辆挂靠公司及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落实,从源头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针对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对“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载客汽车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货车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驾、不戴安全带等重点违法行为,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以案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广泛开展集中警示曝光,将近期发生的多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典型案例,编辑成提示短信,向“两客一危”、重型货物运输企业集中推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全方位解析事故成因,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及相关道路交通参于者,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