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江区三角镇“8·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09:36: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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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17日16时40分许,钟国驾驶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至省道S333线127KM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路段时,与梁荣均驾驶的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荣均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三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备质量:8800kg,核定载质量:40000kg,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251P1K7E33ZTF,发动机号:1416E030256,车辆识别代号:LJ18R4CL3G331114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系统查询,该车无相关违法信息。该车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至2024年8月9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

  2. 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榕树塘一巷63—2号,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3. 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梁荣均,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2人,车身颜色:灰色,车辆品牌型号:台铃牌/TL1000DT-36,发动机号:TLWDFCVNA0140516,车辆识别代号LGMDVPEA7M0420258,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车辆违法信息系统查询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钟国,男,38岁,身份证号:4414211985********,籍贯: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址:梅县区白渡镇径口村新屋,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1764186,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1月4日,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4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累积记分1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类别:经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85********,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发证机关: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 梁荣均,男,37岁,身份证号:4414021986********,梅州市梅江区学艺路26号,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驾驶证综合查询系统梁荣均无驾驶证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33线127KM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路段,道路为平直,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划有双黄色(实线)中心线,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事故发生路段设计时速60公里/小时。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属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54D5GQ9E,经营者:罗喜强,组织形成: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20年3月1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增福路88号。经营范围:货运经营;货运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8月17日16时40分左右,梅江区三角镇省道S333线127KM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路段无降雨,路面没有积水的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

  梁荣均,男,汉族,现年37岁,于1986年5月22日生,梅州市梅江区人,家住:梅州市梅江区学艺路26号,公民身份:4414021986********,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7日16时40分许,钟国驾驶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按服务部的安排运输管桩至梅州市大埔电厂,完成运输工作后,钟国驾车返回梅江区三角镇,行至省道S333线127KM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路段时,从左则的车道往右侧车道变道,与梁荣均驾驶的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荣均当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8月17日16时4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钟国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警处置。

  16时55分左右,梅州市中医医院3名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梁荣均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认梁荣均已当场死亡。

  17时左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处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17时3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9月7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10万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M7589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和一辆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粤M75895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车角、前轮、中轴后,有事故碰撞痕迹;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严重变形。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于7月18日对大货车驾驶员钟国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并且当日对钟国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 1. 粤M7589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及其牵引的粤MF587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牵引车全车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半挂车后雾灯功能失效为早期形成,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2. 粤M7589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3. 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制动功能有效(事发前),后轮制动功能有效;转向功能失效及后部组合灯具缺失,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前部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梁荣均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8月22日,梅州市公安局发出《鉴定意见通知书》梅市公(交直)鉴通字〔2023〕20号,鉴定意见是梁荣均符合头面部与钝性重物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钟国驾驶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与粤梁荣均驾驶的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省道S333线127KM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路段的建设工程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检测项目评定结果合格,中心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履职到位。

  2.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是涉事车辆粤M7589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的监管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够围绕人、车、企业资质和动态监控等环节抓实货运企业日常监管,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履职到位。

  3.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开展乡村道路的安全巡查,和辖区内的货运单位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对此次事故中的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也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安全宣传活动,履职到位。

  4.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罗喜强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三角镇“8·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罗喜强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钟国。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驾驶者,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粤M758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58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驾驶者,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与粤梁荣均驾驶的粤MYV8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事故,说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意识不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如果交通参与人员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完全可以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压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镇(街道办)、梅江公路事务中心、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重点排查治理公路平面交叉口,急弯陡坡,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路段,健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最大限度降低道路安全隐患。

  )进一步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大中小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梅州市梅江区喜强运输代理服务部等运输企业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维护检查,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关键操作岗位员工驾驶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镇(街道办),公安交通警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效果。

  (四)迅速查处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中的“1”的处理情况,于2023年12月30日前反馈给事故调查组,联系人:张锐帆 联系电话:0753-219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