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江区公费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24 15:40:09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形式

  区医疗保障局行使公费医疗保障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我区公费医疗政策拟订、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公费医疗保障必需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区卫健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医疗规范的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工作,完善经办规程,加强费用结算的审核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费医疗保障工作。

  二、公疗证的发放、核销形式和发放对象

  (一)发放、核销形式

  经区委区政府审核批准,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审批文件办理准入及撤销公费医疗待遇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办理公费医疗证;不再符合的对象撤销公费医疗待遇,并收回公费医疗证。

  (二)发放对象

  1.离休干部;

  2.现职及退休的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的县处职干部,区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其他县处职干部;

  3.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为持证人员。

  三、持证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持证人员均实行门诊、住院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全额报销。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员应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纳入社保信息系统管理,医疗费用统一先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范围部分后,再由公费医疗保障资金支付。

  (一)住院医疗保障

  1.区内公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持证人员凭区内公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本人公费医疗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检查、治疗的持证人员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本人与医院先行结算,出院后凭公费医疗证、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住院发票、用药明细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门诊医疗保障

  1.持证人员到区内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身份和证件进行验证和识别,实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就医人员与证件不符的,应拒绝按公费医疗记账结算。

  2.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凭公费医疗证、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门诊发票、用药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门诊用药费用根据临床规范,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剂量;对某些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处方剂量不超过30天量。

  四、医疗费用的管理

  持证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项目、服务设施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超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区公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梅江区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深梅眼科医院、区慢性病防治站和区内各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切实加强用药、检、收费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建立公费医疗费用支出审核管理制度。

  2.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严禁超诊断范围、超限量开药,严禁配合公费医疗人员进行“搭车就医、搭车开药”,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等,一经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报送同级纪委监委处理。

  3.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持证人员门诊、住院费用汇总表、每次门诊或住院的疾病证明、门诊处方及发票报区公费医疗经办部门审核后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或其他形式违规开支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4.医生开出的所有处方,应实事求是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公费医疗证号、疾病名称、日期、药品名称、剂型、剂量、医师签名。

  六、持证人员管理

  持证人员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服从医生作出的诊断和治疗决定,不点名要药,不要求作不必要的检查,不强求住院或拖延痊愈后出院时间。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亲属就医开药、检查及治疗。

  七、本规定由梅江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